[摘要]恶意欠薪作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严重进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毁坏劳资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如不及时遏制,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次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经济建立的顺利停止。假如将恶意欠薪归入刑法规制的轨道,是法律公平公正的表现,既顺应民意,具有坚实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又契合世界潮流,用刑法的办法制裁与防备恶意欠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提议,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制为立功,即“以转移财富、逃匿等办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才能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形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有前两款行为,尚未形成严重结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义务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分。”这一规则倍受关注,社会各界反映激烈。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增强了民生维护,必将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遏制恶意欠薪行为,因而,遭到广阔劳动者的反对;中新社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30多位人大代表,来自人大代表的声音有支持论①、慎行论②和反对论③三种;作为中国物权法中心起草人之一的梁慧星教授反对欠薪入“刑”,他强调,不要随便采取刑法手腕,“把老板判几年刑,工厂垮了,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应在法律理论体系框架内设计出有效的处理计划。他倡议将劳动者工资债权作为特殊债权处置,优先国度税收受偿,把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10年,同时将拖欠工资对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行法定强迫利息等;一线维权工作者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以为,欠薪问题在一定水平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刑法的处分是最有威慑力的,因而,“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①。上述观念见仁见智,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趋同。笔者以为: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具有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契合世界潮流,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谐和劳资关系,也是构建调和劳动关系的前提与保证。
一、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事实依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根底,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不只严重进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毁坏了调和的劳动关系,以至于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情,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03年,温家宝总理协助重庆云阳民工熊德明讨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惹起了全社会史无前例的关注。眼光固然密集,却并没有圆满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数据显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依然是一个不容无视的社会现象:在全总2010年10月新闻通气会上,全总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李守镇引见,今年以来,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工资和薪酬待遇为中心矛盾的劳动纠葛事情和职工权益被严重进犯事情呈高发态势。一个表现是基于进步工资待遇的突发性职工群体性事情(如停工罢工事情)增加,另一个表现是因欠薪而招致的农民工讨薪被打等恶性事情频发[1]。如2010年7月21日,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召安村的118名湖北籍农民工在连续数天讨薪未果后,遭到300多名手持木棒的人围困殴打,30多位农民工被打伤,9人重伤。又如,长春市农民工讨薪挨打事情、河南农民工赵建英讨薪被打骨折事情及陕西农民工段天长讨薪被打身亡事情[2]等等,社会影响极坏。经媒体报道后,固然对受害人做了安抚,追查了行为人的刑事义务。但是,欠薪问题曾经到了不容无视、必需处理的时分了。
长期以来处理恶意欠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双方协商;二是由调解组织停止调解;三是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判决后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待做出判决后再凭劳动仲裁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四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做出支付工资的行政判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五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判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来说,恶意欠薪经过前二种渠道基本无法处理。而经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判决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法律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所以,呈现很多被恶意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为疾速完成其合法权益就会选择群体上访,以至演化成杀死欠薪者及其家眷的极端事情。假如恶意欠薪作为刑事案件予以标准,公安司法机关就能够凭仗国度强迫力气介入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的侦查工作,关于控制欠薪者转移财富,使农民工的工资可以及时得到追偿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加大了违法本钱,也对预防恶意欠薪立功具有一定作用,正如有人所言的“原子弹的魅力不在于爆炸时分产生的宏大损伤,而在于将其置于发射架上时分发的阴森与恐惧。”
二、将恶意欠薪有条件地停止刑事制裁契合。
刑法特有的性质和功用———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理论依据(一)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并未违犯刑法的谦抑肉体。
关于刑法的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以为,“谦抑,是指缩减或紧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图以最小的支出,少用以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立功。”[3]由上可知,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其实是刑法的必要性,亦即刑法不得过火扩张而应当其所为。刑法的谦抑性请求我们不得滥用刑事手腕,但并非请求我们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采取消极的态度,在目前运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在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权益曾经不能完整顺应社会需求的状况下,立法机关将恶意欠薪这种严重进犯别人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稳的行为设定成立功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对恶意欠薪情节恶劣的停止刑事制裁,并未毁坏刑法的谦抑肉体:
———劳动者的弱势位置常常使民事法律的对等维护难以落实。民法调整的是对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强调方式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对等,却无视了本质上的对等,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他们不可能同作为雇佣者的企业主处于各种资源方面的对等位置,由此招致农民工处于弱势位置。这种弱势位置也表现在诉讼过程中,如农民工时间、人力、物力上的障碍、经费上的投入、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决议不能完整依托民事法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在工资被恶意拖欠后,很多状况下也只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运。
———劳动法律的不配套和强迫性标准的欠缺也使对恶意欠薪案件的处置脆弱无力。有关民工根本权益的工资方面立法的法律位置过低,仅仅在有些部门的规章中暂时规则,宪法维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而配套法律不谐和,法律位置过低使得这些规章在实行过程中的效能低,劳动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力度也就很难到达理想效果。而作为劳动行政执法机关的处分按照规则主要品种包括: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消答应证。从中不难发现当恶意欠薪发作时,行为人的义务与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远远不能谐和,难以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而且理论中行政机关大多一罚了之。
可见,关于恶意欠薪的追偿,无论是行政制裁还是劳动诉讼等手腕,都有很大的缺陷,对那些恶意欠薪者而言犹如隔靴搔痒,起不到遏止和预防作用。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证法、作为社会的后台,当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时,(原上草职称论文网http://www.yscbook.com 收集整理,请保留此标记。)有必要作为其他法律的保证法角色呈现,以有效遏止恶意欠薪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而,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很有必要,契合刑法的谦抑性准绳,特别是关于“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义务的,就能够不追查刑事义务”的前置性特殊规则,也是刑法谦抑肉体的详细表现。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契合刑法的功用。
刑法的功用是指刑法理想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刑法具有维护和保证的功用,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就必需思索到适用刑罚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只要这样才干到达遏制与预防立功的目的,当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由刑法标准而不标准的时分,刑法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功用。考夫曼教授曾经说过:“宽容并非毫无界线,它不是不计任何代价的容忍,有效的法律必需予以遵照,违犯法律,特别是立功是不能容忍的,而非人性者不能所主张,乃属当然之理。
[4]”
三、恶意欠薪问题刑法规制顺应民意———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民意根底。
(一)恶意欠薪刑法规制能够让全体劳动者活得更有威严。
2011年3月份召开的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三个公收场合承诺,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威严”。他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愈加幸福、更有威严,让社会愈加公正、愈加调和。”但是,在理想社会中,农民工为了讨回本人的血汗钱而走上高楼、塔吊,有的欠薪资本家有意规避、以至暴力看待讨薪者的违法行为时有发作。2004年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工人讨薪疑遭灭火干粉放射》。2006年01月23日新华社报道《讨薪农民工被杀妻子法庭哭喊“血债血偿”》。这样的事情时有发作,人的威严何在。但是,让每一个公民活得更有威严,除了政府采取相关的保证措施外,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制度的保证,用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的紧迫性、合理性和社会民意根底。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是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固然受害对象多数为农民工,但是在一些白领阶级也仍然存在,特别在建筑行业由于层层转包,现金流转不畅,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在和权益,而恶意欠薪严重进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取得报酬的权益,毁坏社会调和,形成社会次序的极大隐患,会招致用工荒等负面现象的发作,如不加以遏止,将影响经济建立的顺利停止。因而,能够说修正案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则,是我国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更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开展,我国各地的劳资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过去20年,政府从开展经济,促GDP的角度,将利益的天平向投资方倾斜,这无形之中对劳动者的利益保证不够。用刑法的办法增强对劳动者的维护,能够充沛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次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开展。
客观来说,我们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则相对来说还较为滞后,在一些市场经济更为兴旺的国度和地域早有相关规则。例如在美国,拖欠工资的老板不得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私家车,情节严重的会被追查刑事义务;韩国也早已规则,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再如《泰国刑法典》第334条规则:“企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商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狡诈办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本人或第三人工作的,并处或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第348条规则:“犯本节罪,除第343条外,通知才处置。”[5]香港雇佣条例规则,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分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各国的制度虽受制于各国的国情,但在与立功作斗争的对策上,存在相通和自创之处,很多国度都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繁将拖欠工资的行为归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三)恶意欠薪刑法规制不违犯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则。
我国政府曾经签署《公民权益和政治权益国际条约》,其第11条为: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实行商定义务而被监禁。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表示:增加“欠薪罪”与国际人权条约相违犯,“从国际法角度讲,必需保证一切人不因欠款而监禁”。但是,笔者以为,这里的“无力实行商定义务”(inability to fulfil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是指还不起债,而不是有才能不还债。
还不起债,只是个人的财富问题,该行为人没有“恶意”,一个穷人不能因还不起债,就被定为立功,该规则的本意是维护穷人的威严。但黑心老板恶意逃债,有极大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是该条约调整的内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则的是恶意欠薪入罪,不是欠债入罪,二者有着实质的区别。
综上,恶意欠薪作为立功由刑法加以规制,能够更好地增强民生维护,是法律公平公正的表现,是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也是社会调和的保证,它既顺应民意,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疑为职工劳动权益多一层法律保证,以完成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幸福而有威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2]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期农民工讨薪被打事情处置状况[N]。工人日报,2010—09—0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结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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