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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剖析           ★★★
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剖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6 17:04:34

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剖析

〔摘要〕当立功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许多国度采取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度补偿,即由国度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协助被害人摆脱立功给其形成的凄惨境况。被害人因受立功行为损害所遭受损失的及时有效补偿事关被害人权益的保证和诉讼的公正问题,备受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关注。树立合适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开展潮流,有利于及时精确地追查惩罚立功,有利于公民法管理念的培育,有利于实在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法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2-0101-04
  
  〔作者简介〕刘远熙,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河南商丘476000。
  
  被害人是指受立功行为损害而遭受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人。〔1〕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立功行为损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局部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另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然人,又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法人。 本文仅就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作初步讨论。转贴于原上草论文www.yscbook.com
  一、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内涵
  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是指国度关于遭到特定立功损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给予恰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2〕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与国度赔偿、刑事被告人赔偿有基本区别。
  国度赔偿主要是指冤狱赔偿,被赔偿人所受损害来自于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损害;而被害人国度补偿中被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于被告人的立功,国度对被害人的损失没有过错以至能够说没有义务;当然若基于后面将要提到的国度义务说,国度在被害人受损这点上是有义务的,但即便如此,此处国度的义务与国度赔偿中的国度义务在性质上也是完整不同的。而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指基于立功人自愿或被害人的请求,立功人就本人的立功行为给被害人形成的损失停止的赔偿;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是与立功行为没有联络的国度。
  依据以上的比拟,能够简单概括出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三个特性:第一,补充性。这是指被害人国度补偿只要在立功人不能就本人的立功行为停止赔偿的前提下停止,是一种后置程序、对被害人起补偿作用。第二,有限性。首先,并不是一切不能得到立功人赔偿的被害人都能够享用国度补偿,只要遭到某些特定立功行为损害的被害人才干申请国度补偿。其次,由于国度补偿只是起一种补偿作用,因而并不能完整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失,而需求对补偿肯定一定的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学者提出国度补偿的规范应低于国度赔偿的规范,笔者以为是有道理的。第三,被动性。这是从程序意义上讲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要主意向国度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国度补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是国度补偿启动的条件。
  二、树立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法理根底
  (一)理论学说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立功行为形成的,为什么在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时,需求由并没有直接损害被害人的国度来承当补偿义务?学术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法理根底,众口一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3〕一是社会保险说。该说以为国度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可以对付要挟其生活稳定或平安的不测事故。关于遭到立功损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协助处理的不测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途径取得足够赔偿的状况下,由国度予以补偿,使被害人不用被迫单独接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二是公共援助说。该说以为国度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位置者的公共援助。刑事被害人遭到立功损害之后,由于身体遭到损伤或财富遭到损失,实践上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位置者。出于人道主义思索,国度也应当经过被害人补偿的方式予以援助。三是国度义务说。该说以为国度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度的一种义务。由于国度垄断了运用暴力镇压立功和惩罚立功的权益,因而,国度应当担任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富。假如警察不胜任,忽略大意或者基本就不能防备立功,国度又不允许施行私刑,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取得转贴于原上草论文www.yscbook.com赔偿时,国度就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赔偿。另外,有学者的归结中没有公共援助说,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福利说,但从这些学者的表述来看,公共援助说与社会福利说本质是相同的。此外,早在1989年有学者在引见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时还提到了一种“命运说”。 该说以为立功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防止的一种危害,被害者是由于某种时机而被害的不幸者,因而被害者无理由单独忍耐或承当这种不幸的损伤。对立功形成的危害结果,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当。
  上述理论中,我国学者多采取国度义务说,也有个别学者以为“以国度义务说为主兼采社会福利说作为我国树立国度补偿制度的理论根底较为合适。”〔4〕学者们否认社会保险说、公共援助说,肯定国度义务说的理由也根本相同。否认社会保险说的理由普通为:假如以为国度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倒不如设立一个新的险种——刑事被害险。由于每个人都有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每个人都有因而得不到完整赔偿的可能,我们索性投个保险就处理问题了,而完整没有必要特地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而否认公共援助说的理由普通为:假如以为国度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位置者的公共援助,那么关于那些虽遭刑事案件伤害,但物质生死水平仍然优越的人来说就不应停止补偿,这似乎有失公平。再者来说,假如将国度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看作一项公共援助的话,那也没必要经过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来停止。由于国度的民政部门会对孤寡病残等丧失劳动才能或生活极端贫穷的人提供援助,而没有必要依据招致丧失劳动才能或贫穷的缘由停止分类,针对每一类人特地设立一项制度。〔5〕把国度义务说作为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的学者们以为,公民经过契约的方式将本人的权益和自在让渡给了国度,国度自然有义务有义务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富,假如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则应承当相应的结果。国度基于契约义务应当惩罚立功,避免立功的发作,一旦立功给被害人带来损伤结果,国度理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恰当的补偿。
  经过对上述几种有关被害人损失国度补偿学说的剖析,笔者同意国度义务说。缘由在于刑事被害人因立功行为遭受严重的人身和财富损伤而又不能从立功分子那儿得到相当的赔偿时,从此可能丧失生存的条件和生活的希望。对此状况国度假如不采取良好的应对之策及时加以处置,而是听之任之,严重的结果可能是被害人或者无法生存,或者对国度丧失自信心。除此之外,还在于被害人曾为国度的繁荣做出过奉献,现处尴尬,理应取得国度救助。再者,国度负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其公民免受非法损害的义务,在公民遭受立功行为损害的状况下,一定水平上可算是国度的渎职,此状况下,国度拿出一定资产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应算是道理之事。
  (二)立功学依据
  从立功学的角度讲,被害人的数量远远大于立功人的数量。有统计材料显现“近些年来我国每年发作大约200万起立功。据1994年北京市对2000名居民的抽样调查,五年里就有47%的人遭到过一次不同水平的立功损害。这些立功所产生的被害人,在我们国度数以百万计,在世界范围内数以亿计。假如将每年的被害人累计起来,10年左右,全球立功被害人总数就会超越现有人口总数。” “据统计,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25万起,比1998年上升13%,其中严重刑事案件100万起,比1998年上升10%。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63万起,比1999年增加61%”,如此大量的被害人群体,假如没有处置好被害人赔偿、补偿的问题,他们中的一局部人就可能由受害人转化为立功人。德国立功学家汉斯·亨梯在《论立功者与被害者的互相作用》一文中曾提出立功者与被害者互动的观念。尔后的立功被害人学研讨结论曾经证明,被害人与立功人之间能够发作角色转换,并能够发作逆变。〔6〕笔者以为,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证,我们的注重水平至少应好像我们关注罪犯的教育与改造一样,二者都能起到预防立功的作用;而且,从被害人与罪犯不同的人身风险性考量,应该说对被害人权益的保证更容易起到预防立功的成效,毕竟罪犯的改造在理论意义上已被证明是难度很大的。改造一个罪犯需求监管设备、监管人员和时间的大量投入,相比之下,安慰一个被害人的本钱要低得多:可能就是一纸公正的判决和根本的经济补偿,对这样低投入高产出的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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