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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法理剖析           ★★★
诉讼时效法理剖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6 17:02:38

诉讼时效法理剖析

摘要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纵观各国立法例,学界众口一词。随着社会的开展,诉讼时效的价值根底与我国社会群众道德、伦理相背叛,权益人欲经过司法途径停止救济时,却常常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普通社会群众的感情和道德观念难以承受,最直接的反响是权益人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失去自信心。权益人遭到不公平看待,与我国的外乡法文化资源格格不入,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进步司法效率,更不是为了惩罚“躺在权益上睡觉”者。诉讼时效如何摆脱民众道德感情上“恶法”的感官印象,以及对诉讼时效合理性根底的疑心,都需求在理论上重新考量。本文欲从诉讼时效的价值根底动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论证诉讼时效的合理性,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详细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关键词诉讼时效 价值根底 社会利益
  作者简介:朱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08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讨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11-02
  
  巨大的历史法学派奠基人梅因在《古代法》中以为现代人最不愿采用的准绳,乃来源于古罗马人所创造的“时效获得”和在“时效”的名义下传承到现代法学的适用准绳。无论是采用“诉讼时效”抑或是“消灭时效”的学者,虽然对诉讼时效的法律结果的认识各不相同,各国立法例在诉讼时效根本准绳、制度设计方面也并非完整相同,但当人们谈及诉讼时效时,大致的根本含义还是分歧的。即权益人在法律规则的一定期间内不及时主张其权益,法律就不维护该权益。
  依据德沃金将自然的司法哲学或将自然的权益引入司法的理念来看,在此暂且撇开诉讼时效是实体权益还是司法程序权益不管,这项权益须在诉讼过程中完成,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无疑与社会群众的自然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南辕北辙。但是此项“有权不用过时作废”的法律准绳,无论在民事立法还是法学理论继受时均被作为一项天经地义应该存在的民事制度,其存在的法理根底推翻了权益人的道德伦理,我们只能从更高层面来思索诉讼时效的价值根底。转贴于原上草论文www.yscbook.com
  一、诉讼时效理论根底的传统阐释
  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用规则的方式赋予应当承当义务的一方违背法律规则义务的权益,使背信弃义行为悍然合法化。结果是,民事实体法(诉讼时效的本质为实体法抑或是程序法学界还有争论)中规则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审讯理论中被扭曲,扭曲的不只是法律的权威还扭曲了社会正义的道德情感,理论中也呈现法官置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则于不顾,判决超越诉讼时效的义务人按商定或法律规则实行义务,在法外寻求自然正义,其结果常常是风险的。作为人类处理纠葛的法律工具——诉讼时效制度,什么才是其得以长期存在并安身立命的法理根底、价值根底?笔者总结,不出下面几点之外:
  首先,从经济剖析角度看,催促权益人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益。正由于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益人在处置本人的权益时因心理上的压力而不敢怠慢,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维护时机,同时也使物可以充沛发挥其功效,同时也使物在动态买卖上完成稳定和平安。纵观其缘由,物的价值在动态流转中才干表现,假如权益人不及时行使权益,权益处于“休眠”状态,物、财富的功用、价值、功效就难以完成。
  其次,从节约司法资源角度看,诉讼时效便于法院及时正确的处理民事纠葛。有多数法学家、学者想象假如法律中没有设计诉讼时效制度,则法院需求调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年代长远的案件纠葛停止审讯,因而这不只会在当今社会纠葛集中迸发阶段加重法官的工作量,而且还因年代长远,案件触及的当事人几经变卦,证据要么毁损、要么灭失,案件审理的难度不可思议。但假如适用诉讼时效,法院只维护对在诉讼时效规则的期间内恳求维护的民事权益,由于纠葛案件发作的时间不久,证据易于检查确认,对案件的审理可以做到及时、精确,有利于疾速处置纠葛。在民法通则公布前,因法律未规则诉讼时效制度,法院“被迫面对国民党统治时期、北洋政府时期以至清朝光绪、同治年间的债权纠葛、典权纠葛及请求返还动产和不动产的权益纠葛。”上述纠葛因年代长远,证据毁损灭失,很难查证,结果不可思议,法院不得不对经年累月的证据停止检查和确认,严重地加重了法院的担负,最后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判决,糜费了珍贵的司法资源。同样,因时间长远,苛求被告人举证证明无异于强者所难,由于时间已使此类事实相形见绌。
  最后,从社会、经济次序角度来看,能转贴于原上草论文www.yscbook.com够维护业已构成的社会、经济次序,促进权益义务关系的稳定。若权益状态不肯定的事实长期存在,必然会以此不肯定状态为根底产生种种法律关系,这种种法律关系已构成稳定的社会根底,假如法律允许原权益人行使权益,这不只推翻了业已存在、社会公众视而不见的事实状态,而且必然将以此事实状态为根底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一并否认,紊乱了业已构成的稳定的社会、经济次序。因而,对权益人来说,其本来毫无瑕疵的实体权益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似乎损伤了实体公正,与自然正义的追求南辕北辙,但思索到假如不是由于权益人不积极行使权益,特定的社会、经济次序也不会因之构成,诉讼时效也无从适用。因而,与立法所须维护的社会、经济次序相比,原权益人恳求的利益实属缺乏一提,法律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牺牲原权益人个人利益也在道理之中。
  二、现有理论对传统阐释的反驳
  不论学界对诉讼时效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底如何解释,一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停止个案审讯时,即便是法律人,依然激烈地觉得到诉讼时效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无法摆脱情感上恶法的感官印象。剖析标明,关于诉讼时效理论根底的上述阐释,在各个方面都难以自洽。
  首先,从权益的实质属性来看,“避免权益人躺在权益上睡觉”的实属权益人权益的表现方式。关于权益,实证功利主义以为,权益即是某种法律或道德上的理想利益,任何权益只不过是利益的外在表现方式。自然法学派以为,权益是天赋的,行使权益与否是权益人的意志自在。纵观哲学的开展史,毫无疑问,任何权益的背后都表现着物质或肉体的利益,因而既然行使权益是表现为取得某种利益的自在,则这种自在自身就意味着,在不损伤别人合理、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权益人如何行使权益,是权益人的自在,怠于行使权益也是“权益”的应有之义。义务人实行义务期限届满,只意味着权益人能够行使其权益的开端,不意味着权益人必然有及时行使的义务。当然,诉讼时效的存在客观上会对权益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尽快地去主张本人的权益,但这只是诉讼时效制度产生的一项客观效果,而并非诉讼时效制度刻意追求的目的。我们不能将诉讼时效制度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当成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否则将舍本逐末,使诉讼时效制度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赋予权益人权益、维护权益人权益的根本目标相违犯。
  其次,司法权的中立性使节约司法资源的论点不攻自破,诚然,在详细的某些个案中,因运用了诉讼时效制度而败诉。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的确不需求就触及实体权益义务关系的证据停止检查,在客观上的确节约了司法资源,俭省了诉讼本钱。但这只是适用了诉讼时效的客观结果,而不是诉讼时效适用的前提。司法检查的中立性质决议了法院只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裁判者,司法者无须亲身取证而查清客观事实,而是由争议的当事人依据举证义务规则来担负举证义务,任何当事人都应承当其应承当的举证义务。假如当事人由于年代长远、证据毁损灭失而举证不能,法院便根据证据分配规则认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进而判决原权益人败诉。正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分配规则的存在,以及优势证据准绳,决议了无论案件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葛时间长短,当事人证据的多寡,都不会增加司法机关案件的审理难度。只需原权益人举证不能,司法机关均可根据证据规则判决其败诉,不用一定要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当然根据诉讼时效规则,司法机关不得主动征引诉讼时效判决被告败诉,司法机关还应当对争议事实停止审理。诉讼中的真实只能是法律真实。在一切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手腕中,司法公正是社会完成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诉讼最直接的价值目的是公平正义。正由于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终极防线,诉讼过程必需依照极为严厉的程序停止,即便诉讼处理纠葛的本钱极为昂贵也不在完成正义的思索之外。在公正与效率发作价值抵触时,诉讼的公正性、正义性、程序性将毫不犹疑地放弃效率。同样,将诉讼程序法上的问题与实体法上的制度混为一谈,“减轻被告人的举证担负”之说,含糊了法律权益与利益的差异。假如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轻义务人在诉讼中的举证义务,这将使法律的规则被道德规则替代,同时也将程序法规则的位置被实体法规则替代。这种违犯程序和实体立法分工的观念难以自圆其说。诚然,从结果上来看,适用诉讼时效的确给义务人带来了额外收益,这是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结果,而不应成为诉讼时效存在的缘由,持上述观念的学者实属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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